王玲芳法官、王毅纯博士谈民法分则继承编 | 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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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王玲芳法官、王毅纯博士与谈内容,由论坛组委会整理,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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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第434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本期论坛也是民法典编纂高端论坛系列第二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继承编课题组总负责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讲“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的主要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玲芳法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毅纯博士参与与谈环节。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整理,本篇为王玲芳法官、王毅纯博士与谈部分,经两位与谈嘉宾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王玲芳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刚才杨老师提到《继承法》修订的阻力来自法院,我个人没有这种感觉。《继承法》制定至今已经31年,这31年里我们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种变化,一直在处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以满足现实需要,也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作为法官,很期待立法能对一些问题明确作出规定,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以减少不必要的审判纷争。
我主要谈两个主流的司法实践观点:
一是遗嘱形式。现实生活中遗嘱形式十分丰富,但法定形式只有5种。实践中数量最多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但经常出现被继承人让他人代写,后在遗嘱上按手印,此时属于何种形式的遗嘱存在争议。一方面,不是自己亲笔所写,不是自书遗嘱;另一方面,没有见证人,不属于合法的代书遗嘱。
司法实践认定遗嘱效力的难点在于,判断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这种遗嘱缺乏相关证据,加之纠纷发生时被继承人已经去世,造成审判实践遗嘱效力认定困难。我查看了2013年到2016年上半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二审案件中,涉及遗嘱继承的共76件,其中近半数被法院认定为遗嘱无效。
在立法局限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应如何适应现实需要?法院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新遗嘱形式问题,创设出一些司法实践做法,并通过指导案例的方式来统一裁判规则。举一个例子,法定形式之外的共同遗嘱,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处分财产,通常由夫或妻一方来书写,另一方签字。依据现行法,这样的共同遗嘱不被法律认可,实践中存在有效和无效的争议。随着类似案件越来越多出现,在不违背夫妻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司法实践开始认可共同遗嘱。北京市高院推出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时,确定将共同遗嘱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
二是遗产范围。《继承法》将遗产确定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但“合法”如何认定?实践中,农村常见的违章建筑,在宅基地使用范围外新建的房屋能否继承?有观点认为这些是非法财产而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然而现实做法是此类财产可以继承,法院只适用民事法律对能否继承作出判决,这种判决不妨碍行政机关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实践中的做法实际已突破《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王毅纯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
我从三个方面来谈自己的体会。
第一方面,关于是否做好《继承法》修订的准备。我想引用孙宪忠老师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闭幕式的讲话,“民法学界编纂民法典一定要凝聚共识,尤其要凝聚已形成的理论共识”。现在讨论的,可能已经不是民法典要不要编纂等原则性争议,而是各编如何修订等具体制度设计问题。理论的准备已达到一定阶段,我们需要发挥民法学界的力量,为民法典编纂做出贡献。
第二方面,关于继承法的基础理念。如丁老师所言,继承法以人法为基本定位,其次才讨论财产问题。但我认为,类似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继承协议等制度,尽管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但更多是解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的财产地位问题。从这个角度观察,认定继承法以财产法为基本属性,不存在太大问题。
第三方面,本次民法典编纂有一个基本原则——既不推倒重来,也不全盘接收。《继承法》的修订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立法体系化,涉及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两个方面。
外部体系如杨老师所言,要考虑到继承编与婚姻家庭编、物权编及债权编的关系。尤其是物权编的财产问题与继承编中遗产的范围紧密相关,而婚姻家庭编中的亲等、亲属等概念界定,也是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前提性问题。
内部体系指继承编本身的体系安排,如配偶的继承顺序一旦调整,就涉及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此外,关于是否要调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章的顺序,考虑到要在法定继承部分规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构建继承的基本制度,以此为基础才能设计遗嘱继承、遗赠等制度,所以将“法定继承”安排在第二章在体例上是合适的。
又如继承协议,课题组的意见是将其与遗赠扶养协议共同规定为一章。但考虑到继承协议可能更类似于遗嘱,涉及被继承人与继承人间的合意,若将两类协议共同规定,需明确一个指导思想以统一调整。
二是法典编纂的科学性,即条文内容是否准确,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
如社会发展要求在《继承法》中对共同遗嘱作出规定。又如需要考量是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还是只将“打印”作为一个程序性方式纳入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中进行规定。此外,在继承权的丧失制度中,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情形的恶劣程度是否一致,后者是否也可以被宽宥,仅有被继承人宽宥是否足够?
科学性还体现在立法精细化。在遗产处理方面,现行《继承法》的很多规定非常粗陋。修订入典时要细化现有制度规则,创设规则填补法律空白。如遗产管理人职责、遗产清单和债权清偿顺序等。
例如,在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的制度构建中,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是否扩张及扩张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该问题影响两类协议的定位,如果扶养人范围扩张过大,则继承协议只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一个类型。
《继承法》的修订涉及每一个公民具体的切身利益,尤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个人财产不断丰富、财产种类不断变化的当下,如何使《继承法》规则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与司法实践的发展相配合,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司法实践发挥的作用不仅是实践法律,更是为编纂法典作一定程度的习惯调查准备。
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民商法前沿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和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16年,成功举办430余场,现场听众超过8万人,讲座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发布,累计阅读超400万次。
民商法前沿论坛组委会
召集人:樊勇
本场承办人:韩月 郭超
实录编审:韩月 郭超 樊勇
赞助方: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
媒体支持: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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